援助平台 / 在线维权援助

援助平台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暂行规定

2021-11-2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中心协调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和专家对我市居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智力援助。

第三条 中心的维权援助工作范围依照国知发保字〔2020〕22号文件,主要包括:

(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

(二)提供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等方面的咨询;

(三)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提供咨询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维权援助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本市居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3日内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按要求补正的,中心应自材料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中心应及时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对其的维权援助事项和方式。

对于不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中心应将不予维权援助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维权援助的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服务的,书面报请中心同意,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服务的,一经查实,中心立即终止维权援助服务,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维权援助申请。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办理维权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办理维权援助案件中收敛财物的;

(二)泄露在维权援助过程中获悉的技术或商业等相关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