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平台 / 海外维权 / 实时资讯

援助平台

人工智能与版权:哈萨克斯坦颁布的新法规将如何改变游戏规则

2026-03-18

人工智能与版权:哈萨克斯坦颁布的新法规将如何改变游戏规则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在哈萨克斯坦,《人工智能法》已于2026118日正式生效。

这部《人工智能法》涵盖了一系列广泛的议题,其中包括风险管理、透明度、安全性以及国家平台和数据资料库的创建工作。在其各项条款中,与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相关的内容,构成了最受人们期待且最具法律意义的进展之一。哈萨克斯坦首次在一部专门的立法文件中,明确界定了其对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处理方式。根据法案,人工智能不被承认为作者,并引入了此类作品获得保护的具体标准。此外,新法还确立了关于在受保护内容上训练模型的特殊规则。

上述《人工智能法》第23条在版权法的语境下能够发挥出关键作用。它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存在着人类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作出的作品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通过此举,立法者最终认可了一种模式,即人工智能应被视为创作活动的工具,而非主体。这标志着从此类作品是否可能受保护的理论问题,转向了对人类作者实际做了什么以及其创造性选择如何得到表达的实践评估。

在实践中,这种方法将焦点从单纯使用人工智能这一事实,转移到对产生最终结果的创作过程的分析上。编辑修订、构图、叙事结构、艺术和风格决策以及文本或图像的内在逻辑,将会受到特别的重视。对于哈萨克斯坦法院以及哈萨克斯坦司法部知识产权权利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而言,在版权客体的存缴和登记事宜上,决定性因素将是人类创造性贡献的存在与否。

此外,计划于20267月生效的《哈萨克斯坦数字法典》,在更高的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方法。该《数字法典》中的第23条将软件定义为一组由实现算法并支持数据处理和传输的代码所构成的数字客体。同时,它明确规定,有关软件的权利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立法予以保护。

因此,从私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系统被归类为软件,而规范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制度则会继续根植于传统的版权法。这印证了立法者所选择的模式,即人工智能被视为一种技术工具,而非知识产权的独立主体。

在法院未来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很可能需要证明的不仅仅是相关内容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更关键的是人类创造性贡献的程度和性质。相关证据可能包括文件版本、编辑历史、文本提示词的结构、草稿、场景方案、与设计师或开发者的通信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表明最终成果源于人类智力选择,而非完全自动化生成的佐证材料。

在此背景下,该法中的一项规定尤为重要,即承认文本提示词本身若属于人类智力与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便可成为版权客体。这实际上使在创意和技术项目中一项长期存在的实践获得了合法地位:价值不仅产生于模型输出层面,更会通过任务本身的设计来实现。当然,这会涉及复杂的提示词结构、迭代优化的过程,以及对最终成果进行精心策划与编排。

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示词获得保护并不会自动延伸至其生成的输出成果。提示词若符合独创性标准,则可作为独立文本而受到保护。最终产品将会另行评估,依据是人类在其创作和完善过程中的贡献程度。

这一发展态势必将对有关合同内容的实践产生影响。与设计师、营销机构、开发商及内容制作者签订的协议,需要将提示词的权利与生成输出的权利分开进行处理。在实践中,这里很可能出现新型的合同架构,以区分原创提示词的权利、生成结果的权利以及可能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归属。

值得留意的是,在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实践中已开始显现这些处理方式。20251231日,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为借助ChatGPT创作的图像小说《Aisha vs. Albasty》颁发了版权证书。此前,该申请于2023年曾遭到驳回,经修订后,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将保护对象设定为汇编作品,并认定某位自然人为相关编排与结构的创作者。这一案例提供了实践层面的印证:决定性因素是来自人类的创造性贡献,而非单纯使用了人工智能。

同样意义重大的是关于在受保护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一系列规定。该法首次明确区分了模型训练与为教育或科研目的自由使用作品的行为。上述训练活动不能自动套用此类例外情形而获得合法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将出现一类新型的争议,即关于在数据集内使用内容进行模型训练的合法性。相关各方不仅需要考虑是否已获得同意或授权,还需考量是否设置了机器可读的限制,以及开发者是否知晓此类限制、是否有义务将其纳入考量等。这些因素将成为权利所有人与信息技术(IT)公司、平台所有者之间产生争议的基础。

与此同时,该法还引入了一种通过机器可读格式声明退出的机制。只有在作者或权利所有人未以该格式声明禁止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训练。这确立了一种特殊制度:只要通过技术手段明确传达了意愿,在权利人声明禁止之前,这种使用是被允许的。在未来的几年中,司法实践很可能在这一领域中逐步发展,因为从实际工程角度来看,模型训练涉及数据的复制与转换,而训练过程与作为法律事实的复制行为之间的界限仍存在着争议。

关于合成输出结果的透明度与标注的条款同样具有实践意义。该法要求,当商品、作品或服务借助人工智能进行生产时,当事人必须告知用户。此类合成内容的传播仅在其以机器可读格式标注并附有醒目提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在版权纠纷中,这可以作为确定内容来源、区分人类创造力与机器生成产物的证据。

数据资料库及数据资料库生产者概念的引入,以及以机器可读格式标注其来源的要求,为未来构建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内容许可基础设施奠定了基础。从长远来看,这或将推动合法数据集市场的发展,以及关于作品在训练中使用的标准化条款的形成。

总体而言,这部《人工智能法》将算法时代版权问题的讨论,从理论层面推向了司法实践与合同撰写的现实领域。对于法院而言,核心问题将包括人类创造性贡献与自动生成之间的界限,以及将作品用于模型训练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合同实践而言,该法释放了一个信号,即协议需要适应新的现实:除了内容本身的权利,还出现了提示词的权利、规范模型训练的规则以及对合成输出进行标注的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哈萨克斯坦正在为版权领域新的执法实践奠定基础。在这里,人工智能被视为创作的辅助工具,而对最终作品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则依然归属于人类作者。(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