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香槟酒诉中国企业侵权获支持
2021-08-31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 3 年前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诉北京一公司侵犯其香槟地理标志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香槟 Champagne 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国人心目中,香槟酒代表的是一种品位,但香槟其实是法国的一个地名,只有用产自法国香槟省的葡萄,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工序酿造的起泡酒,才有权标注香槟字样。
香槟在法国的保护始于 19 世纪,当时还没有地理标志立法,权利人是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保护香槟的专用权。1936 年,法国原产地名称局正式颁布法令,确定了香槟原产地名称及其生产规则,自此,“香槟”一词为香槟人独有。
随着欧盟的建立以及全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地理标志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尤其是像香槟这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更是获得了强有力的保护。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中国办公室的王蔚女士告诉记者,香槟 Champagne 作为世界知名的地理标志之一,长期以来在中国获得了强有力的保护。早在 1989 年 10 月,国家工商局即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 字样的通知》。通知指出,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原产于 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 Champagne 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根据这个通知,地方工商部门成功查处了一些中国企业使用香槟字样的侵权行为。
“这个通知是在当时中国商标法律还没有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条文的情况下,国家工商局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履行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而发布的。”王蔚介绍说。
2012 年,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北京一家进口销售苏打饮料的公司,理由是这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香槟和 Champagne 字样,侵犯其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我国相关行政机关曾多次明确指出,香槟 Champagne并非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经过香槟产区生产商在中国的大量宣传和使用,香槟作为起泡酒上的地理标志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我国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作为标示来源于法国香槟省起泡酒的地理标志加以识别。而且,在中国加入 WTO 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法有效的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也是中国作为
TRIPS 协议成员国的义务之一。因此,不论香槟 Champagne 注册与否,都应予以保护。被告在所售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了香槟和 Champagne 字样,虽然它是属于不含酒精的汽水饮料,但与起泡酒在功能、用途和销售对象上相近或存在关联,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也来源于香槟省,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此,王蔚表示,此案的判决不仅标志着地理标志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而且对如香槟 Champagne 一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而言,注册与否不是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她同时介绍说,香槟和 Champagne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已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在第 33 类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