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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范

2024-11-21

  包头市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范 


  为将我市中小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企业核心资产,帮助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方式,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高效转化,提高质押数据知识产权办事效率,形成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数据知识产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二、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数据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数据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现优先受偿。

  三、流程
  (一)有需求的企业首先对采集到的数据去除敏感信息,脱敏后的数据应真实地体现原始数据的特征,并具备实用性和继续使用的价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签署承诺书后将脱敏的数据资产上传至包头市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网址:http://39.107.115.237/home);
  (三)数据上传完成之后,“包证链”后台工作人员会对数据链验证结果进行确认,数据哈希存证如满足审核条件将发放数据知识产权存证证书,如因数据完整性或真实性等不符合条件,将重新进行数据哈希存证,获得此证书后,数据就变成了可量化、可确权的数字资产;
  (四)当企业需要进行融资时,可将结构化数据转存至数据安全存储平台进行加密,并且用户获得唯一私钥,而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证书,对数据内容是否存证、数据归属是否统一、数据内容是否篡改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五)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办理质押、签署质押合同并发放贷款,由此完成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评估
  (一)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由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并通过执业资格能力的评估师负责从事评估服务工作。
  (三)委托人在委托评估前应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基本状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数据名称;
  2.数据来源;
  3.数据规模;
  4.数据类型;
  5.产生时间;
  6.更新时间;
  7.呈现形式;
  8.数据时效性;
  9.应用范围;
  (四)应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参数。
  (五)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数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六)评估后应编制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数据知识产权涉及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七)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
  2.数据知识产权应用的商业模式;
  3.对影响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4.使用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
  5.数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诉讼和质押情况;

  五、融资
  (一)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融资。
  (二)出质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质人是数据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2.该数据知识产权已获存证证书且无任何纠纷。
  (三)质权人应审核出质人的相关资质,并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非债务人,且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质权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减轻或缩小。出质人应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经出质人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质押合同。需变更质押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六)质押合同成功履行后,合同终止,质押结束。

  六、处置
  (一)宜结合私钥托管、权限分级控制、流转溯源等技术,实现数据资产的可信技术处置。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处置数据知识产权,实现质权: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解散,出质人或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且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将债权提前实现;
  3.出质人发生国籍变更、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且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将债权提前实现;
  4.出质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且质权人认为有必要提前将债权实现的;
  5.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含提前到期)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将债权提前实现的。
  (三)质权人处置数据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行使质权所产生的保管、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支付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仲裁、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所有债务的利息(含复息)、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罚息;
  3.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