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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暂行规定

2021-11-2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西安市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是指中心组织专家对我市企业、组织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智力援助。

第三条 维权援助工作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三个维度,通过引导防范、信息支持、智力支持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

(二)提供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等方面的咨询;

(三)举办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培训;

(四)建立海外维权专家库。

第五条 中心和专家开展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中心和专家对于在指导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援助的,应当向中心提交《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请书》,以及提供真实、完整、详实的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中心收到援助申请后,将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评估,并自收到指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指导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3日内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按要求补正的,中心应自材料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

第九条 中心决定不予接受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中心根据申请审核确定专家成员,组织专家开展业务研讨,进行专家会审,必要时协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出具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其供职或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申请人、事项涉及的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指导的,应当及时告知中心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涉及复杂、疑难或特殊问题的援助申请,可向中心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应当签名,并存档。 

第十三条 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完成后,中心出具海外维权援助意见书,海外维权援助意见书应当加盖中心印章。

第十四条 海外维权援助意见书应当完全阐明专家意见,多人参加的指导,对指导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请书(含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