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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期间创作成果的版权: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Nexus解决方案公司起诉其员工一案中所作的裁决

2026-05-14

雇佣期间创作成果的版权: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Nexus解决方案公司起诉其员工一案中所作的裁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根据加拿大《版权法》的第13(3)条,在何种情况下雇主将拥有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在近期的一项裁决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就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鲜少出现的版权诉讼提供了亟需的澄清。根据上诉法院的观点,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作品与雇员实际职责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

人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根据第13(3)条提出指控的构成要件:根据第13(3)条提出的指控需包含下列三个要素:作品的创作者在法律上必须是雇员;作品必须是在受雇过程中创作出来的;以及不存在相反约定。

13(3)条的适用范围:第13(3)条旨在确保雇主能够在已为开发作品付费并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版权。因此,只有当雇员在面向其雇主履行一部分职责(例如,根据雇主的指示并使用雇主的资源)的过程中创作出作品时,基于第13(3)条的主张才能成立。在这里一个具有指导性的问题是:创作该作品是否属于明确或暗示要求或期望雇员作为其雇佣职责一部分所做的事情。若无相反约定,如果创作作品不属于雇员实际工作职责范围,且是在雇员属于自己的时间内使用自己的资源完成的,雇主将难以依据第13(3)条获得胜诉。

避免第13(3)条的适用:避免第13(3)条适用最明确的方式是与相关雇员签订一份约定了版权所有权归属的知识产权协议。除此类协议外,雇主还可以通过确保雇员的实际角色和职责(包括任何创作或创新的期望)在工作分配和执行方式中得到明确定义和体现,来最大化其利用第13(3)条规定获得胜诉的机会。

背景介绍

双方及争议

Nexus解决方案公司(Nexus Solutions Inc.)是一家位于安大略省的软件开发公司,其开发并销售用于监测烟囱排放的产品。弗拉基米尔.克鲁格利(Vladimir Krougly)是一名全职雇员,负责编写该产品的源代码。在Nexus工作期间,克鲁格利开发了一款具有竞争性的软件产品。最终,克鲁格利从Nexus辞职并试图推销这款新产品。在得知克鲁格利的行为后,Nexus寻求的救济措施之一是一项声明,即根据《版权法》第13(3)条,他们拥有克鲁格利所开发产品的版权,因为克鲁格利是在Nexus受雇期间创作了该产品。

初审法官驳回了Nexus基于第13(3)条的版权主张

在分案审理的第一阶段,初审法官驳回了Nexus的版权主张。尽管认定克鲁格利在Nexus工作期间秘密开发了竞争产品,但初审法官并不认为该产品是在克鲁格利受雇过程中创作的。初审法官特别指出,Nexus并未指示克鲁格利开发涉案软件(即开发新软件并非克鲁格利实际工作职责的一部分),Nexus也未为该产品的创作投入任何重大资源或承担重大风险。克鲁格利的工作基本上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未涉及使用Nexus的财产,也不受Nexus任何人员的控制。因此,法官裁定,Nexus依据第13(3)条不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Nexus对这一裁定提出了上诉,认为初审法官错误地解释了第13(3)条并错误地适用了证据。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驳回了由Nexus公司提出的上诉,认为初审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均具有相关性,且未给予不当的权重。

在其初步意见中,法院明确阐述了成功主张第13(3)款权利的要求:作品的创作者在法律上必须是雇员;作品必须是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以及不存在任何相反协议。此外,法院还阐明了第13(3)款的目的:确保当雇主已为作品的开发支付费用并承担了相关风险时,版权归属于雇主。

基于这一目的,法院推断,只有当雇员在履行其对雇主的一部分职责的过程中创作出了作品时,才有可能依据第13(3)款成功主张权利。因此,有关第13(3)款权利主张的指导性问题在于:创作出的作品是否属于雇员被要求或预期作为其受雇工作的一部分而做的事情,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通过必要暗示。当雇员利用自己的时间,使用自己的设备,且并非作为其分配职责的一部分创作出作品时,该作品很可能不属于第13(3)款的范畴,除非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相反协议。在情况不那么明确的案件中,作品创作与雇员专业职责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将这些原则应用于本案,法院认为,初审法官在考量Nexus公司是否指示了克鲁格利先生创作该软件时并无错误。Nexus公司辩称,他们不可能指示克鲁格利先生去开发一个他们并不知晓的程序。但是,法院认为,雇主并不需要指示创作出某一特定作品。该公司所需的一切是,雇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创作这种类型的作品。由于克鲁格利先生的职责仅限于开发Nexus公司的软件系统,因此创建一个不同的系统便超出了他的实际职责范围。法院将此情况与另一个案件进行了对比,在该案中,雇员的职责明确包括运用创造性技能进行创新和构思有利于雇主的新概念。Nexus公司未投入资源开发该竞争性产品这一事实,也是有利于克鲁格利先生的一个相关考量因素。

避免落入第13(3)款适用范围之外的提示

上诉法院在Nexus解决方案公司起诉克鲁格利一案中所作的判决,为寻求保护其雇员所创作品版权所有权的雇主提供了一些实践指导。

通过相反协议选择退出:第13(3)款的框架仅在不存在相反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寻求在雇员所创作品所有权方面获得更大确定性的雇主,应在与相关雇员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版权所有权。虽然这通常会在工作关系建立之初(例如,在雇佣协议中)进行,但只要具备有效对价,此类协议也可以在之后签订。涉及创新或雇员创作作品的相关工作场所政策,也可以强化有关所有权和创造性输出成果处理形式的预期。

明确界定并落实雇员的创造性职责:若想依据第13(3)款成功主张权利,这就要求作品需属于雇员实际工作职责的范畴。法院将考察职位的定义及其在实际中的履行方式,包括雇员是否被期望(无论是作为持续性工作的一部分,还是与特定项目相关)将创作作品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创新和创造性成果是某个职位所固有的,雇主可能希望确保职位描述准确反映出该职位的职责范围。如果是基于特定项目临时指派具体作品或项目,则将雇员被要求创作该作品以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这一期望记录在案可能会有所帮助。

保持创造性工作的可见性并将其融入业务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到雇员创作的作品是否是用公司的工具、系统和流程开发出的,并具有组织层面的知晓度。鼓励开发工作通过雇主的平台和工作流程进行,有助于强化该工作是雇员职责的一部分。(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