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 / 典型案例

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该如何判定?

2021-08-31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则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果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如果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即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那么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其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image

一般来说,证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二元制”决定了证明商标的功能不仅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只有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使用人,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因此,判断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应当首先查清被控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以其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个案例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茶协会)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0 类茶叶,专用期限自 2011年 6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7 日止。

image

2013 年 1 月,西湖龙井茶协会代理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永辉起市)经公证购买茶叶一件,包装袋上标有“西湖龙井”简体汉字及汉语拼音,礼盒正面标有“西湖龍井”字样及其拼音,背面底部贴有“北京今茗香茶叶”标志的标签,载有:“品名:龙井茶;产地:中国浙江;出品商:北京四海缘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四海缘公司);生产企业: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巨佳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该标签右下角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井茶”图标。

2012 年 1 月 7 日,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准予巨佳公司在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期间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2012 年 8 月,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颁布证书准予巨佳公司申报的“巨佳牌”龙井茶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有效期 1 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显示巨佳公司在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内,该公司商标是“巨佳牌”,原材料来源是钱塘产区。

西湖龙井茶协会认为,巨佳公司并非其会员,但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四海缘公司与永辉超市销售了巨佳公司的该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巨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永辉超市、四海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巨佳公司及永辉超市、四海源公司各自赔偿其经济损失 10 万元。

该案中,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西湖龙井”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西湖产区。而永辉超市提交的证据虽显示巨佳公司获准在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期间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显示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内,巨佳公司标注其产品原材料来源是钱塘产区,而非西湖产区。因此,在生产者、销售者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产自西湖产区的情况下,其标注“西湖龍井”“西湖龙井”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西

湖龙井茶协会作为“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其使用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