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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度)

2026-04-2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加快构建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有力推进了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集中展现一年来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工作成效,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将2025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版权局

2026年4月23日

 

 

2025年度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专利篇

案例一: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铜川某文体店经营场所发现标示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01130510512.X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包装上所标注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终止状态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并不知道其为专利产品,无法证明专利产品来源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状态的上述专利产品的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并不知道其为专利产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将假冒专利产品下架,未造成严重后果。办案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假冒专利行为认定的核心要件,依法认定了案涉假冒专利行为。在责任裁量环节,又从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关键因素,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行政执法原则。在推动市场主体强化专利合规意识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榆林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5日,请求人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榆林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专利号ZL201810360788.5)专利权,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后,利用榆林市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委员会机制,强化案件的层级化执法指导,同时积极对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技术调查官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案件的实体判定提供技术支撑。经调查审理,2025年10月20,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榆林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专利行政裁决领域多元协同治理范式的突破性实践,案件办理中不仅激活榆林市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层级化执法业务指导引入技术调查官专业支撑建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侵权判定咨询联动。该案不仅丰富了知识产权行政协同治理的实践范式,更验证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层级化执法指导体系等创新机制的实践效能,为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优化完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例三: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高低拉训练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5日,请求人某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涉嫌侵犯“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311648115.7)专利权,向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予以立案受理,经查,请求人为涉案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被请求人与某健身器材销售店签订了《供应安装合同》,采购了涉案器材,并不知道该器材涉及专利权。办案人员依法组织被请求人和请求人双方进行了答辩、证据交换和质证,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成功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于6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在办案人员的监督下主动拆除了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该案通过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引导,高效化解,从案件受理到成功调解并执行完成仅用时24天,赢得请求人高度赞誉,切实维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同保护”的公平原则为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积极践行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典型案例。

 

 

商标、地标篇

案例四: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禹龙”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0日,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举报,称有一批假冒“禹龙”商标(第7665822号)的钢材被运往工地。执法人员迅速展开检查,经查,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禹龙”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确认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后,因案件达到涉刑标准,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案件办理中落实执法标准化,将规范要求贯穿全程,强化行刑衔接各环节操作,明确权责边界与流程节点,推动行刑衔接从“个案应对”转向“机制常态”,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为规范行刑衔接提供了实践案例

案例五: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功夫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依法受理了某动画影片公司举报陕西某艺术剧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功夫熊猫”商标,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作为商品/服务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在涉案剧目宣传中,使用与某动画影片公司出品的同名动画电影《功夫熊猫》的宣传海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是精准区分并合并处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典型性体现在其清晰界定了商标侵权与仿冒混淆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行政机关未将二者混同,而是分别认定:舞台剧名称突出使用“功夫熊猫”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商标权;使用电影海报及形象属于攀附电影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有力维护了知名IP的商业生态与公平竞争秩序,对舞台剧、主题乐园等文化衍生行业的合规运营具有普遍警示价值。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品牌价值,也促使市场参与者回归诚信竞争的本质,对培育健康有序的文化产业生态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六:宝鸡市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9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陈某投诉举报,称麟游县某超市销售的“龙井绿茶”,利用“龙井”二字误导消费者,要求依法查处。经查,麟游县某超市销售的“龙井绿茶”标注产地为浙江省丽水市,而丽水市不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范围,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

【典型意义】本案深化地理标志商标双重保护认知,锚定“产地关联性--品质特定性”这一核心,清晰界定保护边界,从而保障保护精准适配。依托个案辐射效应推动供应链上游主体强化审慎注意义务,形成侵权源头防控闭环,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目标,彰显知识产权执法的多元社会治理价值。

版权篇

案例七:宝鸡丁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54月,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原则,黑龙江警方将丁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按“行刑反向衔接”原则,移送至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经查,丁某自2024年起,未经权利人许可,音乐作品复制至空白U盘内,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非法牟利。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丁某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没收侵权物品及相关工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陕西省版权领域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首例行政处罚案件,陕西、黑龙江两地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紧密协同,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移送办理。该案被评为202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

案例八:“绒馍馍”版权保护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根据毛绒潮玩“绒馍馍”版权权利人投诉,陕西省版权局、西安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累计排查店铺261个,下架侵权商品3万余件,删除网络侵权链接550余条,协调撤销虚假著作权登记证书2个,行政处罚1起,民事审判2起,司法调解17起,刑事立案3起,为权利人挽回损失超100万元。

【典型意义】具有陕西特色的潮玩IP文创产品深受广大游客的喜爱,也是陕西文化旅游的一张名片。“绒馍馍”版权保护系列案是陕西省强化对本土文创IP版权保护、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多重举措,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文创产品版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案例九:西安某培训学校侵犯图书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53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安某培训学校涉嫌发行盗版图书。经查,该培训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培训使用侵权盗版图书1309册,损害了公共利益。20255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培训学校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培训机构为了节省成本,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教材给学员使用等违法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执法部门对某培训学校依法查处,有效维护了出版物市场的版权秩序有力遏制了培训机构滥用盗版教材的乱象。

案例十:王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20253月,根据上级部门案件线索移转,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王某涉嫌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络下载侵权图书200余册,并存储至个人网盘,并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广告等非法牟利,损害了公共利益。20255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警告、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剑网2025”专项行动将“网络存储+传播”领域作为重点整治内容,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下载存储+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网络平台引流+广告非法获利”的侵权模式,对查办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